工會章程


新北市魚貨運銷業職業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七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修正通過第4條、8條、15條、23條、25條、26條、37條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魚貨運銷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聯絡感情、增進會員智能、保障勞工權益、改善勞工生活、促進生產事業之發展,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永平街27號6樓。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會員之就業輔導。
二、會員勞工保險之舉辦。
三、職業教育及其他勞工教育之舉辦。
四、會員懇親會俱樂部及其他各項娛樂之設備。
五、工會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
六、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定、廢止事項之建議。
七、其他有關於改良工作狀況、增進會員利益事業之興辦。
八、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區域內年滿十六歲從事魚貨運送銷售之勞工。

第 七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有叛國之言論或行為,經判決有案者。
三、無行為能力者。
四、離職轉業者。
五、逾二個月未繳會費,經警告者、罰款、停權仍不繳納者。

第 八 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保證書、從業證明書各一份,經理事長查證核准後,提報理事會追認並繳納入會費及各項應繳費用後,方得為本會會員。

第 九 條
會員非因轉就他業不得退會,退會時不得要求退還各種經費或其他權利主張。

第 十 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諸權及其他一切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第 十二 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法情形,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檢舉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款、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 十三 條
會員被除名後須補繳一切費用不得欠費。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依法代行使其職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辦法另定。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第 十五 條之一
理事之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常務理事及監事之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本會職員之選舉,由監事監選。

第 十 六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得設下列三組,各組設一至二人負責,由理事互推任之,分別掌理各該組事務。
一、總務組: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會、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二、組訓組:掌理本會教育訓練、出版登記、組織調查、統計及有關組訓事宜。
三、福利組:掌理本會合作儲蓄、仲裁、衛生、娛樂、職業介紹及工人福利等事項。

第 十八 條
本會設秘書一人,綜理會務,幹事若干人,承辦會務工作,均由理事會聘任之,會務工作人員得依法支給薪資及依法提撥退休金。

第 十九 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惟對推行會務工作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酌支車馬差旅費)。

第 十九 條之一
本會因應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一至三人,均為無給職。(惟對推行會務工作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酌支車馬差旅費)。

第 廿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通過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解除理監事職位。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核本會預算決算。
五、審議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決議案。
六、選舉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代表。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 廿一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處理本會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四、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第 廿二 條
監事之職權如左: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
二、審核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三、考查本會職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為。

第 廿三 條
理、監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連任一次為限.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廿四 條
本會依法加入新北市各業工人總工會為會員,並選舉出席其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第 五 章    會    議

第 廿五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 廿六 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理事會有特殊事故,亦可邀請候補理事列席。

第 廿七 條
理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並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二個會次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

第 廿八 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廿九 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入會費、經常會費、臨募集金、特別基金等四種,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因有特別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送請新北市政府核備後始得行之。

第 卅十 條
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整,於入會時繳納之。會費、勞、健保費一次收四個月之方式辦理,分別於每年一、五、九月一日前自動向郵局劃撥繳納。

第 卅一 條
經常會費依會員每月收入百分之二徵收。

第 卅二 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報告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派代表查核之。

第 卅三 條
本會工作進度及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第 八 章    附    則

第 卅四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財產應依工會法規定辦理。

第 卅五 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

第 卅六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 卅七 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新北市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